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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

04-01 11:42:07   浏览次数:513  栏目: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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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资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资公司招雇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由合资公司自行招雇,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资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六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公司商谈有关事项,团结教育职工,搞好生产,遵守纪律,执行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合资公司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资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七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资公司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 合资公司合营期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七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营一方有权终止合营。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六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九条 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 合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19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省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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