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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04-01 11:44:33   浏览次数:709  栏目:证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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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
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
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
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
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
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
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
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
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
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
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
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
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
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
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
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
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
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
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
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
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
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
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
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
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
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
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
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
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
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
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
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
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
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
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
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
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
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
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
(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
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
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
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
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
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
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
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
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
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
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
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
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
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
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
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
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
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
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
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
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
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
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
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
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
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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