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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04-01 12:16:00   浏览次数:462  栏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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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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