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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04-01 12:30:30   浏览次数:119  栏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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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 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 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 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 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 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 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 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 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 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__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 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 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 )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 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 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 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 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 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 限制权力; 
  2. 免除现任职务; 
  3. 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 
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 提取公益金; 4. 支付优先股股利; 
  5. 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 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 现金; 2. 股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 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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