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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04-01 12:32:00   浏览次数:463  栏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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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
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    传_______;电    传_______;
传    真_______;传    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
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      _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市      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
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
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
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_省(自治区、直辖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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