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A公司主张B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理由的认定。
有关2001年B公司实际的利润数额,属于B公司可以提供的证据之一。
但A公司并不能证明该证据直接对裁决公正性产生影响,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
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工商局的决定,证明B公司因未参加年检,已于2002年11月吊销了营业执照,丧失了经营资格,故仲裁庭裁决B公司的预期经营利润有失公正。对此,仲裁庭已认定了A公司因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场所供B公司使用,构成了A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B公司自2002年2月6日撤出原经营场所后,一直无法继续经营,即B公司未能经营系A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由此,仲裁庭认定了B公司的直接损失和预期经营利润作为A公司应赔偿的损失数额,其中预期经营利润是B公司间接的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损失赔偿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仲裁庭以预期经营利润作为间接损失的形式并无不妥,这是对合同法所确定的违约责任的完全补偿原则运用的结果。由此可见,工商局吊销B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与本案裁决结果的公正并无直接关系,A公司此项理由亦不能成立。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不是法定撤销理由。
A公司称,裁决认定预期利润损失的主要证据不足。但认定损失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该理由不是法定的撤销情形之一。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5、启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对多个合同分别明确约定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产生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仲裁庭而言,一个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出现几份合同,并且几份合同互相关联,互有交叉,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是依据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提出的,判断起来可能有一些困难,需要更加注意斟酌;对当事人来说,应该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诉累。当事人可采取的办法,一是在仲裁协议中将仲裁事项的范围约定得尽可能宽泛;二是有关联的几份合同,比如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都约定同样的争议解决方式,不要怕麻烦,该重复的地方就重复。如果选定仲裁,则约定同一个仲裁机构,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案例:补充合同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tag: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国际货运代理考试试题,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真题,国际货运代理考试题,国际货运代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