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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合约(计算机行业),
第二十一条 :机器码
本公司就某些机器提供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程序代码、公用程序、诊断程序、驱动程序或微码(通称机器码)。机器码之授权系依与其一起提供之合约条款办理。授权贵客户将其用于使机器依机器之规格展现功能,惟以本公司以书面同意贵客户可使用之范围,且本公司已收迄相关费用者为限。
第四部分 :程序
第二十二条 :授权
当本公司接受贵客户订购时,本公司即授与贵客户非专属、不可转让之授权,以使用程序。_________或_________之供货商拥有程序之著作权。本公司系就程序授权(而非让售)予贵客户。
第二十三条 :授权内容
就每一程序之授权,本公司授权贵客户:
(1)仅得于指定机器上,使用程序的可供机器阅读部分。倘指定机器无法运作,贵客户得暂时使用另一台机器。倘指定机器无法组合或编译程序,贵客户得在另一台机器上组合或编译程序。倘贵客户拟变更指定机器时,贵客户应于事先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此项变更及其生效日期。
(2)依贵客户所取得之授权范围使用程序。
(3)在授权使用的范围内复制及安装程序的拷贝,惟贵客户应于每份拷贝或部分拷贝上注记著作权标示及所有权相关文字。
(4)就本公司以原始码型式提供或标示为限制授权(如 estrictedMaterialsof _________之程序),仅得使用该程序(包括其任何部分)以:
a.解决与该程序使用有关的问题。
b.修改该程序,使其能与其它产品一同运作。
(5)贵客户同意遵守任何可能附加于程序的其它条款。本公司将于程序规格或交易文件中载明该等条款。
(6)贵客户同意不:
a.逆向组合、逆向编译或以其它方式解译程序。
b.转授权或出租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不使用于指定机器上之程序组件
某些程序含有一些组件,其系用于指定机器以外之机器。贵客户得在该程序的授权使用内范围内复制组件及其相关文件,惟贵客户应通知本公司该组件的实际散布尔日期。
第二十五条 :分散系统授权选择(DistributedSystemLicenseOption;SLO)
就某些程序,贵客户得于取得该程序一般授权(简称基本授权)后,依本条规定取得授权自行复制一份DSLO拷贝。DSLO拷贝的收费较基本授权的费用为低,由于收费较低,当贵客户依DSLO取得授权时,贵客户同意:
(1)持续保有该程序之基本授权。
(2)仅得透过基本授权之指定机器,提出问题文件及接受程序服务。
(3)将本公司对基本授权所提供之任何更新版本、更正或规避,自行散布及安装于DSLO的指定机器上。
第二十六条 :程序试用
某些程序,本公司将给予试用期,俾贵客户评估其是否符合需求。在此情形下,试用期始于程序标准安装期间后之次日,或交易文件中载明之日。本公司将通知贵客户程序试用期之日数。
DSLO拷贝无试用期。
第二十七条 :程序包
本公司提供的某些程序系连同其授权合约一并交付。该等程序之授权系依其一并交付的合约条款办理。
第二十八条 :程序保护
就每一程序,贵客户同意:
(1)确保任何使用该程序的人(不论是在本地或是透过通讯网路存取者),仅于贵客户被授权的范围内使用之,并遵守本公司程序相关条款之规定。
(2)保存所有拷贝的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予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程序服务
于交易文件中本公司已同意提供免费程序服务时,则本公司于程序服务期间内就贵客户所提出之问题,能于特定运作环境中重现者,提供瑕疵更正、限制或规避等信息。前述程序服务仅适用于程序未经更改部分。
程序服务期间将于交易文件中载明,其方式可为定期或不定期。如为不定期,本公司得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终止。
第三十条 :授权终止
贵客户得以一个月前之书面通知终止程序之授权,或于程序试用期内随时终止。
某些程序的授权得以支付升级费用而取得。当贵客户取得该等程序授权时,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被升级程序之授权于升级费用到期时终止。
若贵客户未遵守程序的相关条款时,本公司得终止贵客户之授权。
第五部分 :服务
第三十一条 :_________服务
服务包括本公司以标准方式,或依贵客户之需求提供之服务。服务期间得以下列三种方式定之:
(1)定期服务:在工作完成日或双方同意的日期期满。
(2)可延展服务:于期满后自动延展至任一方终止为止。
(3)不定期服务:无到期日,至任一方终止为止。
第三十二条 :人员
双方之员工由双方自行管理。
本公司保有指派本公司服务人员的权利。
本公司得将服务之全部或一部下包予本公司所选定的承包商。
第三十三条 :著作物之所有权及授权
本公司提供之服务如包含交付贵客户著作物,将于交易文件中载明。前述著作物不论系服务期间所创作或提供服务前即已存在者,本公司或第三人为该等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著作权及所有其它权利。本公司将交付一份该等著作物的拷贝予贵客户。本公司授权贵客户仅得于贵客户之企业内部使用、执行、复制、显示、演出与散布该等著作物。前述授权系不可撤销且非专属之授权。
贵客户在依本条授权所复制之拷贝上,应注记著作权标示及其它所有权相关文字。
任一方均得自由使用由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服务所开发或提供且与服务内容有关之观念、构想、专门知识及技术,惟仍受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服务条款之变更
对可延展及不定期服务,本公司得以三个月前之书面通知变更服务条款。变更自本公司于通知中指明之日期开始生效。惟就可延展服务,其下次延展开始日倘距变更通知日未满三个月,亦于延展开始日立即适用变更后之条款。若本公司更改可延展服务中的条款,致影响贵客户目前的服务期间,且贵客户认为有损贵客户之权益时,则本公司将依贵客户要求延缓该变更,直到服务期满为止。
除以上所述外,当双方同意变更工作说明书之内容,本公司将依双方同意之变更内容备妥变更授权书,于双方签署后生效。变更授权书中条款之效力优于工作说明书之条款及先前已签署之变更授权书中之条款。
第三十五条 :延展
就可延展服务,除一方于服务期满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延展外,其合约期间将依原合约期间长度自动延展。
第三十六条 :终止
倘一方未履行某服务交易之义务时,他方得终止该交易。
就定期服务及可延展服务,贵客户得以一个月前之书面通知提前终止服务,但须支付调整费用,其费用为下列较低者:
(1)至合约期满止尚应支付之费用。
(2)至合约期满止尚应支付之费用乘以交易文件载明之调整系数。
(3)交易文件上所载明的金额。
就不定期服务,如贵客户已达成相关附件与交易文件中所载之最低要求,贵客户得以一个月前之书面通知终止服务,而毋须支付调整费用。
就可延展服务及不定期维护服务,如贵客户已达成相关附件与交易文件中所载之最低要求,则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贵客户得以书面通知终止服务,而毋须支付调整费用:
(1)贵客户将服务标的产品,永久移除不再使用。
(2)服务地点不再受贵客户控管(例如因服务地点售予他人或关闭)。
(3)服务费用增加的部分(不论系单独计算,或与前十二个月的增加部分合并计算)超过交易文件中所载明的最高金额。如果没有载明最高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4)就本公司已依约提供六个月以上(含)维护服务之机器,且贵客户已于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本以司终止其维护服务。
就本公司于服务终止前,所提供之服务、产品、著作物、及本公司因终止下包合约所支付的费用,贵客户均应支付予本公司。
就可延展服务及不定期服务,本公司得以三个月前之书面通知终止服务。若贵客户已预付费用时,本公司将按比例退还服务费用。
任何条款依其性质,在合约终止后仍应继续有效者,应继续有效至完全履行为止。
第三十七条 :机器维护服务(保证期间内及其后)
本公司在贵客户所在地或本公司服务中心,提供不同方式的机器修理与更换服务,使其符合规格。本公司将通知贵客户适用于该机器的服务方式。本公司得决定以修理或更换方式提供机器之服务。
当服务方式系要求贵客户将损坏机器交付予本公司时,贵客户同意适当地包装该机器,并自付费用将其运送至本公司所指定的地点。本公司修复或更换该机器后,由贵客户自行运回。贵客户之机器在本公司占有期间,遭毁损或灭失时,由本公司负责。
贵客户同意:
(1)就非属贵客户所有或设有质权之机器,贵客户应取得所有人或质权人之同意,俾公司提供机器服务。
(2)于本公司提供服务之前,
a.倘本公司订有问题判定、问题分析与叫修程序时,贵客户应配合执行。
b.采取适当之措施以确保存于机器内之程序、数据与金钱之安全。
c.倘机器所在地有变更,应通知本公司。
当服务涉及机器之全部或一部更换时,被更换之待修部分归本公司所有,更换后之部分则归贵客户所有。贵客户应确保所有因更换而移除的部分均属真品,且未经更动。更换的部分如非新品,亦能正常运作,且其功能不低于原有功能。更换部分将承接被更换部分之原有保证或维护服务条件。在本公司更换机器全部或一部之前,贵客户同意移除不在本公司服务项下的装置、零件、选择配件、变更与其它附加装置。贵客户亦应确保本公司所为之更换不违反任何法律或合约之限制。
本公司仅对安装于下列机器上之装置、转换与升级提供维护服务:
(1)交易文件中所指定序号的机器,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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