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http://www.lexue88.com
贷款债权项目尽职调查的法律调查报告,
贷款债权项目尽职调查的法律调查报告
关于对庄浪县洛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债权项目尽职调查的
法律调查报告
调查人: 律师张忠义 报告编号:20xx年律调字第72号
借款人名称: 庄浪县洛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民营股份制企业
担保人名称:庄浪县煤沟煤矿
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国有企业
借款人的总借款数目:共【3】笔,金额830万元,本律师事务所已经审阅了【3】笔借款,经调查借款人只承认780万元。
(教育www.lexue88.com欢迎您投稿)
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独立、公正地出具法律调查报告。
受贵办委托,本所已指派律师对贵办的借款人庄浪县洛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洛龙公司”]及其担保人庄浪县煤沟煤矿[以下简称“煤沟煤矿”]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本所的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1、审阅贵办现有的贷款资料。
2、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庄浪县支行调查贷款的发放及使用等情况。
3、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包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及调阅企业工商档案。
5、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包括:
⑴到企业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庄浪县分行和相关商业银行调查企业的银行账户、贷款、还款及贷款证等情况;
⑵到企业所在地的外汇管理机关了解企业的外汇核销情况;
⑶到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调查企业的纳税情况;
⑷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调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⑸到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了解企业的涉诉情况;
⑹到破产清算组及破产管辖法院了解破产企业的相关情况。
6、调查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包括:
(1)到企业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和房产管理局调查企业的土地、房产情况;
(2)到企业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调查企业的车辆情况;
(3)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了解企业的机器设备及抵押登记况。
(4)到企业所在地的海关了解企业海关监管设备、物资情况;
7、走访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对企业的态度及下一步的打算。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贵办现有的贷款档案资料以及本所在本次调查中所获得的材料和信息,经综合分析,现向贵办提交本法律调查报告。
一、债权形成的基本情况
1、债权金额
债权档案资料显示,截至20xx年8月8日,借款人洛龙公司就3笔借款尚欠贵办本金情况如下:
⑴编号为1997〔102〕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102号合同]项下的本金160万元,贵办受让的债权本金为30万元,截至20xx年8月8日,借款人就该笔借款尚欠贵办本金30万元。
⑵编号为20xx〔075〕号《借款合同》实际上是20xx〔064〕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064号合同]项下的本金300万元,贵办受让的债权本金为300万元,截至20xx年8月8日,借款人就该笔借款尚欠贵办本金300万元。
⑶编号为20xx〔006〕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006号合同]项下的本金500万元,贵办受让的债权本金为500万元,截至20xx年8月8日,借款人就该笔借款尚欠贵办本金500万元。
2、债权形成及使用的情况
根据债权档案资料记载,债权形成及使用情况如下:
⑴第1997〔102〕号合同项下的贷款
1997年4月22日,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庄浪县支行[以下简称“庄浪支行”]与借款人洛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庄浪县支行贷款人民币160万元给借款人洛龙公司,借款期限1年,自1997年4月22日至1998年4月22日,利率为月息9.75%,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
有借款借据证实借款人已提取了合同项下的借款160万元。
⑵第20xx〔064〕号合同项下的贷款〔移交档案上错写为第20xx〔075〕号合同〕
20xx年9月28日,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庄浪县支行[以下简称“庄浪支行”]与借款人洛龙公司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协议约定:借款人洛龙公司自1997年4月22日至20xx年5月30日的借款,截止20xx年9月28日未清偿的本金余额为360万元,经庄浪县支行审查同意展期,展期金额为300万元,展期24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xx年9月27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5.025%,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抵押合同号为20xx〔64〕号。
放款借据表明了对借款人展期的金额为300万元。
⑶第006号合同项下的贷款
20xx年6月30日,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庄浪县支行[以下简称“庄浪支行”]与借款人洛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庄浪县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借款人洛龙公司,借款期限1年,自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6月29日,利率为月息5.7525%,借款用于归还20xx[005]号《借款合同》项下所借款项。
有借款借据证实借款人已提取了合同项下的借款500元。
20xx年8月8日,本所律师单独前往原贷款经办行庄浪县支行要求了解上述3笔贷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款用途一致。但原经办行的经办人和债务人均反映认为上列3笔借款本金经过归还以后,总额下余780万元,而不再是830万元。而贵办提供的资料并不能显示780万元本金这个数字。
3、保证担保的情况
债权档案资料显示,第97〔102〕号合同项下借款保证情况如下:
1997年4月22日,保证人庄浪县煤沟煤矿与建行庄浪县支行签订97〔102〕号《保证合同》一份,载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580万元连同〔102〕号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担保方保证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到期本息时,同意在接到银行书面通知后7日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止。即保证期限为1997年4月22日起至20xx年4月22日。然而,经律师查证,在这个期间之内及其以后,没有对担保人催收或者采取过其他手段的任何证据,该担保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脱保。
4、抵押担保的情况
⑴1997〔10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没有抵押担保。
⑵20xx〔06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情况
债权档案资料显示,20xx年9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庄浪县支行与借款人洛龙公司签订了20xx〔64〕号《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以洛龙公司所有的企业动产〔设备〕作抵押,抵押物价值450万元,抵押担保借款300万元,并于20xx年11月2日在庄浪县工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他项权力证书号为庄工商动押第〔20xx〕11号。同时,于20xx年10月31日在庄浪县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展期协议书》和《抵押合同》公证〔这个时间是有矛盾的,应当是20xx年11月31日才是合理的〕。
⑶20xx〔00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情况
第一部分是房产抵押。20xx年6月30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庄浪支行与借款人洛龙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洛龙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水洛镇中心街价值241万元的房产〔洛龙大厦〕作抵押。
经律师查证:该房产曾经于20xx年1月16日在庄浪县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所为建设银行庄浪县支行办理过借款抵押登记〔调查的律师已经取得这个证据〕,而贵办提供的资料并没有显示这个过程。贵办提供的资料显示:20xx年6月17日,庄浪县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证,然而,律师在庄浪县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所调查时,查遍了20xx年的抵押登记册,没有找到该房产在这个时候续登记的档案。律师提供了该房产登记证的复印件,经其经办人员辨认认为,是20xx年1月16日他们办理的抵押登记证,贵办持有的自20xx年6月17日的抵押登记证,实际上是涂改的。同时查明:该房产自20xx年建设银行庄浪县支行办理抵押登记以后,再没有办理过任何续登记手续,也没有给其他债权人办理过重复登记。律师又到贵办进一步查询,发现该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的原件就保存在贵办。对于洛龙大厦这个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有待于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进一步认定。
第二部分是企业的动产抵押。贵办提供的洛龙公司用企业自有的42种企业的设备,价值461万元作抵押没有在工商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同时这些设备绝大多数已经在贵办20xx〔64〕号抵押合同中登记过的。即使在工商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也属于重复抵押。
5、债权转让的情况
债权档案资料显示,贷款债权转让情况如下:
20xx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庄浪县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117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建设银行庄浪县支行将借款人洛龙公司截至20xx年12月31日尚欠3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830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1] [2] 下一页
,贷款债权项目尽职调查的法律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