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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浏览次数:281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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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31.5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批准后的分解表作为合同支付依据。该分解表列出了总价承包项目的所属于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发包人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其他项目一起在月进度付款中分次支付,使承包人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
34.保留金
3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34.2 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4.3 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34.4 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理尊尊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保留金主要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其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监理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保留金总额一般可为合同价格的2.5%~5%,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扣留5%~10%,直至扣款总金额达到规定的保留金总额为止。
35.完工结算:工程完工后应清理支付帐目,包括已完工程尚未支付的价款、保留金的清退以及其他按合同规定需结算的帐目。本条第35.1款要求承包人在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提交申请单,然后由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付款。若发包人不按期付款,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的遗留账目尚未结清,因此要求承包人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第43.3款中规定:“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因此要求承包人在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提交结清单,以进一步证实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并已包括结清全部索赔帐单后的最终结算金额。本条还规定了结清单生效的两个前提,即承包人应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了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清单后应进行仔细核查,若对某些内容有异议,可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补充,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的副本后14天内出具最终付款证书。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最终付款取得一致意见,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监理人应将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对于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合同双方仍可继续进行协商,亦可提交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发包人不能因双方尚有不一致的付款内容而搁置已取得同意部分的支付。若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付款,承包人亦应将已取得同意的部分付还发包人。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a.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b.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c.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期较长,在此期间的物价波动很难预测,一般均应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市场物价波动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国内以往较多采用文件证据法调价,此法操作繁琐,且易失实。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建筑材料市场不发育的历史原因,发包人大都采用自供主要材料的办法来控制价差,这样不仅增加了发包人的人员编制,又当材料供应延误或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常常难以划清双方责任而引起合同纠纷。为此,在现今建筑材料购销已全面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已没有必要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为避免在工程材料管理上的责任交叉和加强承包人的质量意识,本合同条件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保管以及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用于施工,承包人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后,与此相配合的需要有一个合适的调价办法。采用公式法调价较易操作,虽然不能给出精确的价差补偿值,但若使用得当,可以得出实际价差的近似值。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p=P。(1)+∑2)n-l)Fo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1)——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2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和计划统计部门不一定每月公布价格指数或价格,因此,在按第37.1款计算价差时将会遇到缺乏公式中当时的现行价格指数,此时可暂按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待相关时间的价格指数公布后再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在采用综合调价公式时,当工程发生较大的变更而可能使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发生较大改变,导致原来的调价公式中的权重明显不合理而需要进行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普遍使用公式法调价,可能在应用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万一有个别可变因子尚无机构能发布价格指数或价格,而这种因子在合同价格中所占比例又不容忽视,需采用其他的办法弥补,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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