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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浏览次数:281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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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与陆运相似,仅需修改有关名词,因此本条各款的规定均适用水路运输,不再重复叙述。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按期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监理人进行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本款要求承包人编制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总进度计划应满足第18.4款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要求。承包人提交和监理人审批总进度计划的期限以及对其内容的要求需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作具体规定。由于编制和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需要一定时间,在未形成合同进度计划前,可暂按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在每月月末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若发现实际完成情况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可要求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鉴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受洪水和气候影响较大,延误关键路线上的进度往往会推迟截流、度汛、蓄水等重大事件的安排,增加工程风险或造成工程总进度更大的延误,因此,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愿轻易放松进度,希望尽可能地抢回进度损失。为此,本款强调了承包人应及时采取赶工措施,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及时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当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完工时,应由承包人报送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并按第20.2款和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为了有利于对某项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的监控,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基础上编制和提交某项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在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常均需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仅作为发包人筹资参考,有利于按计划向承包人付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资金流估算表的参考格式。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人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受季节性影响较大,推迟开工日期将增加承包人施工组织的难度和费用,为此,不应轻易推迟已规定的开工日。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按第4.4款至第4.6款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和测量基准是承包人按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开工准备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应认真做到按时提供上述条件,以免引起索赔。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不按照投标承诺的进度按时进点积极进行施工准备,一开工就延误工程应引起发包人的充分注意,发包人应及时发出警告,促其尽早开工,并采取赶工措施抢回进度。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合同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随意更改,需要作出变动时,应严格按第20.2款和第2l条的规定办理。
19.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的任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合同受损方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的利益。由于暂停施工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双方都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而应通过协商,共同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暂停施工因素,促使工程施工走上正常轨道。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本款第(3)项所指的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中需作出合理安排的正常气候条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也应考虑这一因素,不能以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为由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本款第(6)项所指的其他承包人原因系指承包人自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供应中断,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擅自覆盖和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等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与第47.1款的规定相同,本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本款规定暂停施工指示由监理人发出。承包人在暂停施工期间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以免工程受损或人员伤亡。本款还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暂停施工时,监理人亦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的指示,而承包人已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可请求暂停施工,但须经监理人同意,若监理人不及时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这将有利于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工程损失。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按合同规定不得不暂停施工时,双方均有责任努力消除造成停工的因素,创造条件尽快复工,以减少工程损失和避免工期延误,为此,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复工以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责任。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32212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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