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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浏览次数:281  栏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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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其目的是要求发包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索赔因素,以尽量减少损失,并促使合同双方重视收集该索赔事件的记录和证据,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
本款还规定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计算(包括记录和证据)的索赔申请报告。在索赔申请报告中,承包人应实事求是地阐明索赔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索赔费用的额度及其计算依据。
有些索赔事件影响延续时间较长,承包人除了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定期提交中期索赔申请报告,以便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所准备,当索赔事件涉及金额较大和承包人发生困难时,有利于分阶段解决索赔。
本款第一句中的“其他有关规定”指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人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处理承包人要求索赔的程序和办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即可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建立该索赔项目的档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和核查承包人提出的记录和证据,并可向承包人提出质疑,要求承包人限期答复。监理人在处理索赔事件时首先应分清合同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然后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对照双方提交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作出独立的分析判断,提出初步的索赔处理意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作出决定。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可以提请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付诸实施前,应暂按监理人的决定执行。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本款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是为了规范索赔程序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好索赔,但在本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索赔期限,并不影响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模式是推行国家近年来在建设市场管理中确定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制要求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负责现场合同管理,监理人在客观上处于第三方的地位,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处理双方的争议,但由于监理人受聘于发包人,其行为常常受制于发包人。虽然在合同条件中以专门的条款规定了监理人必须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监理人的公正性常受到承包人的质疑,而削弱了监理人在处理合同争议中的权威性。为此,本合同条件吸取国际工程经验引入了合同争议的调解机制,通过一个完全独立于合同双方的专家组对合同争议的评审和调解,求得争议的公正解决。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本款规定合同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争议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应将要求进行争议调解的意见通知另一方,但不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在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争议过程中,为避免工程停顿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继续施工,发包人亦应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自己的义务。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争议调解组一般应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中2(或4)名组员可由合同双方各提1(或2)名,并征得另一方同意,争议调解组的组长可由2(或4)名组员协商推荐并征得合同双方同意,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后直接聘请。若双方未能就聘请专家达成一致,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合同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人选,并在工程开工后的84天内正式成立争议调解组,与争议调解组专家签订协议,至合同终止时解聘,这将有利于争议调解专家们掌握全过程的工程进展和合同执行情况。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本款规定了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听证会一般应在施工现场举行,以便充分听取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意见,并可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合同双方应注意保证争议调解专家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争议调解组应对评审过程和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争议调解组应定期和在必要时去现场了解情况,有利于进行公正的评审。
争议调解组提出经其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后,应认为已完成了对合同双方或任一方所提争议的调解工作,其评审意见将提供合同双方研究是否采纳,如双方同意,则应由监理人按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合同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则不需要再由争议调解组进行复审,而由合同双方直接磋商或提交仲裁。
45.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本款所指的友好解决包括争议双方的再次协商和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由于在合同双方范围内友好解决争议比提交仲裁机构既省时、省力,又省费用,因此本款规定经争议调解组调解未果的合同争议,合同双方应再努力寻找一次机会进行友好解决。根据以往经验,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可望最终能得到友好解决。
46.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并应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均不予受理。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在签订合同前协商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书面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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