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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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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解读:律师不再尴尬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似乎总是一个难题,它曾经长期困扰着律师,现在为它感到头痛的是侦查机关。

“会见权是刑辩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会见权不能有效保证,刑事辩护的展开就丧失了基础。”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心研说:“在实践当中,律师会见受阻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我深有体会。在某地不仅任何会见均需批准,而且就算向看守所递交了相关手续,还是需要所长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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