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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基础》试卷及答案

11-07 14:58:54   浏览次数:589  栏目:主题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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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基础》试卷

一、学校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如: 门卫制度、教师值勤制度,食堂卫生制度等

2、设备陈旧老化或处置不当: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4、体罚或变相体罚:         5、安全保卫措施不力:

6、学校创收:               7、学生的身体或生理原因:

8、学生的心理原因:

9、攻击性行为:高年级对低年级;男生对女生;教师对学生等

10、中途离校: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准予学生中途离校,除非已和家长取得联系

1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可克服的情况

二、分析学校和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1)监护关系;(2)委托监护关系; (3)合同关系;  (4)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首先就是在学校学习的在校生。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即在校就读的学生。

其次,学生所在的学校,究竟是什么学校,意见较为分歧。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法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其立意不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此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也包括在内。

因而,界定“学生”概念的时候,应当从这一基本立意出发进行考虑。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主要应当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其中,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是由于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规定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中就读,应当视为学校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三、分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原则

     1、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学校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即学校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如果学校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要负责相应责任。反之,学校可不负责任。有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受害学生一些经济援助,这种补助属于资助、慰问的性质而不是法律责任中的经济赔偿。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1)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2、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所以它也被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正式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3、公平原则:

    公平责任,是在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现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在英美法系中,公平责任是基于所谓“良心公平的责任”原则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明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在学校事故中,有一类事故是几方当事人对造成的伤害都没有责任。对于此类事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几方当事人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的一部分。

    4、因果关系原则:

    指学校的过错与学生的伤害事件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学校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学校的过错导致了事故发生,与事故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责任大小判断依据,取决于学校过错与学生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密切程度。如果学校过错是导致学生伤害的唯一原因,那么学校应负全部的责任。如果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有二个或以上,而且学校和学生两方面都有过错,那么判断各方责任的过程就比较复杂,学要分析各方面的过错分别与学生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密切程度。与学生伤害事实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的过错就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责任人应该负主要责任,其他责任可以以此类推。所以划分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因果关系原则具体分析,从而确定事故的各方责任。

四、阐述中小学生有哪些人身权利?                                 

1.人格权: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物质性的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的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身份权:以公民一定的行为或一定相互关系而发生的民事权利。

      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教育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生活获得照顾权和财产的管理保护权     独立财产权   

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荣誉权     著作权    平等对待权   财产权  

五、 案例分析:

中小学常见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

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我们将之分为校内事故和校外事故

1、校内事故:

(1)上课期间的事故: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生一般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学校除对之进行教育、管理之外,还要负起保护责任。

(2)课间和课外活动事故

   中小学生年龄和心理,生理的特点表明该时期活泼好动,课余喜欢追逐打闹,一不小心会造成人身伤害。课间休息时间教师一般不在教室,所以这类事故在责任认定时比较复杂。

  A学生个人引发事故:

例如:随意爬窗捡扫把  学生挂窗帘

  B学生相互间引发的伤害事故:

例如:课间嬉戏身受伤        楼梯跑动急撞伤同学,法院判决学校免担责

      午间教室争执致伤残    伸懒腰不慎伤同学眼 救治延迟学校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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