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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题刑法考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2)

04-05 20:15:53   浏览次数:929  栏目: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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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

  94.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谓“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题中,虽然乙将公款用于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但是甲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虽然不知道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供乙为营利活动,同样是挪用公款罪的一种情形,其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乙,其劝诱行为构成教唆;而且甲乙二人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综上,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甲利用职务之便,携带30万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甲的行为最初是挪用公款(100万)、之后是受贿(5万元),再然后是贪污(30万),其中,挪用70万的行为、受贿5万的行为和贪污30万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因此应该各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D.这里注意甲挪用30万和贪污30万的行为,最终应该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既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属于贪污罪,那么针对该被携带潜逃的30万元,就应该定贪污罪,而不是挪用公款和贪污并罚。D中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并罚针对的是30万的贪污和70万的挪用公款这两个行为的并罚。这道题主要考察的是有关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要考生准确掌握了这一司法解释,本题难度就不是很大。

  95.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答案:AD

  解析:本题中,虽然甲挪用公款时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实际上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A的说法是正确的。乙构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时候并不知道之后甲会携该30万元的公款潜逃,所以甲的贪污行为跟乙没有任何关系,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再后其用挪用的公款进行毒品的贩卖,三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应该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6.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答案:BCD

  解析: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题中,甲虽然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但是从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来看,其还是构成一般自首的,A的说法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甲提供线索抓获乙的行为属于立功,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C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就行贿的行为首先不成立一般自首,因为其是被动归案;而且其交代行贿罪的行为也不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所以也不成立特别自首,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97.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洗钱罪

  D.赃物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中,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甲乙二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所以,丙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A是错误的。另外,根据题干我们可以知道,乙得到巨款以后,只是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但是并告知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选项B有误。《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题中,丙明知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仍然加以提供资金账户,属于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根据第312条规定应当成立赃物犯罪,但是根据第191条的规定,丙所知道的是乙的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更精确一点说,丙构成的是洗钱罪,而不成立赃物犯罪。

  (2006年)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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