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81.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所以本题应选D项。
82.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答案:A
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7项的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A正确。
《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而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并不强调“以出卖为目的”,而拐卖儿童罪则强调“以出卖为目的”。本题中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按照《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不构成拐骗儿童罪。所以B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7项的规定,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不单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C是错误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没有扣押人质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因为不构成绑架罪。而“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因此D项也是错误的。
83.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A.打击报复证人罪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妨害作证罪
答案:AC
解析: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对证人王某进行殴打,明显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所以A项是正确的。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律教^育网本题中,李某虽然指挥亲属围攻、殴打审判长和审判员,但是没有造成法院工作无法进行,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因而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所以B是错误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题中,李某指挥亲属殴打审判长和审判员,明显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所以C是正确的。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题中,证人王某已经出庭作证,且没有指使其作价证的情形,故此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所以D项是正确的。
84.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答案:B
解析: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张某是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方可视为军人,因此张某不符合战时自伤罪的主体,因而A是错误的。
李某是军人,且在战斗中为了脱离战场而故意使自己受伤,很显然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符合战时自伤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战时自伤罪。
王某虽然是在战时故意用匕首自伤身体,但是他的自伤行为并不是为了脱离战场,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掩盖仓库失窃的过错,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所以C是正确的。
陈某虽然也是在战时故意自伤身体,但是他的自伤行为是为了立功,不是逃避军事义务,因此,陈某也不构成战时自伤罪,所以D也是错误的。
85.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D
解析: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所以AB两项都是错误的。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这里所说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所以C是错误的。
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所以D项是正确的。
8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D
解析: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金融诈骗罪中的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由于刑法条文已经对这些特殊的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不再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是错误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或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是错误的。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受贿罪,但当其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也应以受贿罪论处。所以C项不正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受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形式,故D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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