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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题刑法考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5)

04-05 20:15:58   浏览次数:229  栏目: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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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司法部答案认为,丁某利用假存单进行贷款担保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首先,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只有在同一法律中普通条款的法定刑明显重于特别条款的法定刑,并且法律没有禁止使用普通条款时,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题目中,贷款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应该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第二,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都是目的犯,必须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贷款或者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的钱财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没有归还的意图。在题目所给的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朱某在审批贷款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只是后来由于经营亏损,才导致无法还款。丁某在贷款时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认定为诈骗型犯罪显然说服力不足。如果依据“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这一情节,将朱某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的话,那么“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这句话中表达的朱某对丁某还款诚意的信任就无法理解了。很显然朱某是希望丁某按期还款的。所以丁某的金融凭证诈骗罪不应该成立。朱某也不应该是此罪的共犯。

  (5)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给张某5万元好处费,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综上,对丁某应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2、朱某:

  (1)收受丁某钱财为丁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受贿罪。

  (2)明知丁某的贷款条件不符,而违法发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符合《刑法》第186条所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

  综上,对朱某应该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

  (1)张某为了某牟取利益后,收受了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符合《刑法》第385条的受贿罪。

  (2)张某发现作为贷款抵押的存折有异,未等甲银行的调查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张某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符合《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有观点认为对张某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是目前将违法发放贷款罪看作是故意犯罪为宜,如果认为此罪是过失犯罪(尤其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那么就会面临故意实施本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题目中张某只是发现存折可疑,并且也打电话询问甲银行,但是“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对于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并没有故意,所以不应该按照违法发放贷款罪处理。

  综上,对张某应以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实行并罚。

  评论:如果答案不存在那么大的争议,作为案例题题目本身难度适中。

  (2004年)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www.lexue88.com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因为甲最初虽然有抢劫手表的意思,但是在丙的恳求下已经放弃这个意图,事实上甲后来取得手表是趁丙穿衣服不注意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2003年)

  一、(本题9分)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解题思路: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如果甲的年龄不足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强奸甲,属于刑法第240第3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强奸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共同强奸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司法部答案“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这个答案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陈某将甲购买成功时即已告既遂,已经不存在中止的条件。如果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中止,则明显违背了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犯罪呈现结局”指的是犯罪已经形成预备形态、未遂形态或既遂形态。犯罪既遂之后的自动恢复原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对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中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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