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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题刑法考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

04-05 20:14:43   浏览次数:957  栏目: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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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C选项就被排除了。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人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人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开枪射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心脏病作为一种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因此本题中的甲应当对结果负责。这样B选项就被排除了。既然对象错误不影响甲符合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甲就应当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A正确。很多考生会认为D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选D的考生没有认真领会法定符合说的内涵。

  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答案:D

  解析:本题首先要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财物归谁占有。本案中,甲某尽管将车钥匙遗忘在车上,但是此时汽车还是由甲实际占有的,并不是遗失物。因此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关于盗窃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实行的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本题中乙已经做到车中,并且准备发动逃离,但是甲能够采取措施将乙抓获,可见汽车并没有脱离甲的控制,因此属于未遂。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

  7.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中,张某起初只有殴打赵某的故意而没有拿赵某钱包的故意,张某将赵某打伤使其失去知觉并不是为了取得赵某的财物,并不构成抢劫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张某拿走赵某钱包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定义,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对于剩余的两个答案C和D,就要区分赵某丧失知觉后,钱包归谁占有。张某在赵某失去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时候,钱包还是由赵某占有的,所以应该认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理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8.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答案:D

  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AB两项是正确的。关于C项其实就是A项与B项的综合,可以分别按照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确定,所以C也是正确的。“先减后并”的结果其实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这样,“先减后并”可能实际执行刑罚超过20年,而“先并后减”却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超过20年,所以 D项是错误的。

  9.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A项中行为人不救助被害人致其死亡是因为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A是错误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项的情形符合本条的规定,应直接认定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D也是错误的。

  10.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C

  解析: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因为轿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未果这一事实,才将车拉在闹事展示,并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所以A是正确的。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B项中说明该减肥药有一定的减肥作用,因此乙并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C项中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1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丙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很显然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此D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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