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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教育与法律,
教育与法律
李莉
前阶段的教师辩论赛题目是:学校是否应该禁止教师吸烟。在辩论的过程中大家把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搬出来了。回到家里以后我还在思考这些问题,于是就找来一些法律书籍读了起来。
一、基本常识:
1、教育法规:是指规范教育领域行为、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它既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又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 教师法 教育经费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3、根据《教育法》之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9个方面:
n 第一、 重视德育的原则
n 第二、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n 第三、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n 第四、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n 第五、 对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的特殊扶持和帮助的原则
n 第六、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
n 第七、 使用有关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n 第八、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原则
n 第九、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
4、《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n (一)遵守法律、法规;
n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n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n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n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n (六)依法接受监督。
6.法律责任
教育上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违反经费预算、招生、收费、考试、颁证等规定及扰乱学校秩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第三十九条也分别给出了法律责任规定。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
二、感受:
法律不但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而且还要求人们应该怎样做。例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民法通则一些规定和其他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都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的重要行为准则。如果不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就无法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另一种是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读了下面的内容,感到要自我反省。
“违法教育”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是侮辱。学生违了纪,教师恶语辱骂,讽刺挖苦,甚至逼迫学生做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事。(我记得曾看过这样的报道:某乡中学有三个学生上课玩纸牌被抓住,教师将牌用线穿好,系在学生脖子上,让三人到各班“游行示众”。违法呀!违反的就是这一条)
二是罚站罚跪。一些教师对待违纪学生,不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辄就罚站罚跪。(再也不能罚站了,违法呀!)
三是殴打伤害。少数教师喜欢在违纪学生面前动手动脚,轻则用书本、教鞭敲脑袋,重则揪耳朵、拳打脚踢。(这条没犯过,)
四是罚款。
五是停课。(据我所知,这种违法现象,在中小学是比较普遍的,学生在课堂上吵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教师便将学生赶出教室反省或赶到班主任处接受教育,不准听课。)
六是“关禁闭”。
(感慨:做老师难,做不违法的老师更难!向法律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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