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尊重学生人格,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甚至有体罚、变相体罚的行为按其情节轻重及后果进行惩罚,其中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报上级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承接开发区适龄青少年的义务教育。招生计划由校长室审定,招生工作具体由教务员负责实施。
第五十六条:非本校所属地区或外地学生因故申请需在本校借读,经学校审核、考查后符合借读条件可准其在本校借读。通过测试根据其实际学历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需县市医院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编入相应年级。学生因动迁、户籍变更申请转学(或入学),学校应予及时办理好手续(学籍卡、健康卡、队籍卡等),妥善安置。
第五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级学额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不巧立名目设特色班。
第五十八条: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每日在校受教育教学时间不超过8小时,课余及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学生负担。对后进生的辅导放在课余,学校不收取辅导费用。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从素质教育要求全面合理评价学生,填写好《济宁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学生参加市、县各项竞赛获奖者、为校争光者予以表彰,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平时成绩达到优秀的学生,全校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及产生不良后果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按其错误程度和认识表现给予处分,并呈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需经过教代会代表审议通过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需上报县教育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章程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原有规章制度与章程相抵触,应以章程为准;如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