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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思品下册第三课第一框《生命和健康的权利》课堂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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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首先告诉大家一个事实啊,这个小博士幼儿园的车子的确后来是发生车祸了,有20多位小孩子在这个车祸当中失去了生命和健康,事故还是比较严重的。
教师:我们再来看,这些行为啊,刚刚同学们所说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啊,在这一点上看事实上也是触犯了一些法律,那我们来看一下触犯了哪些法律?这些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学生:接送车限载9人,实际搭载64人,触犯了未成年保护法。
教师:有同学补充吗?还触犯了哪些法律这些行为大家看?
学生:第二个是触犯了有关交通方面的法律。
教师:就是交通安全法。
学生:第一个触犯食品安全法。
教师:非常好,法治意识不错。还有吗?补充一下?
总结:其实啊,除了刚刚大家说的一些法律之外,还有很多的法律也在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在这里呢我们看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同学们,我们是未成年人,由于我们的年龄比较小,还有生活经验不足,还有能力欠缺,所以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容易受到侵害,法律给予我们特殊的保护,那么法律是如何给我们进行特殊保护的呢?下面我们就跟着小石的故事来体验一下吧。
【案例分析】
出示案例:小石,14岁,父亲因工伤常年躺在床上,母亲不堪劳累离家出走。他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生活很贫困。
村上的小煤矿业主王老板出于同情,安排小石在矿上捡煤渣,每天中午负责下井给工人送午饭,出于照顾每个月给他1000元钱。
该地的劳动监察人员在巡察时,发现了小石。执法人员当即要决定对王老板处罚,王老板大声说:“他家里苦,我出于同情给他安排了非常轻松的活,工资也不低,我在做好事啊,为什么还要罚我?”
教师:那么我们来看一下,王老板该不该受处罚呢?
【小组学习】
四人小组探讨,王老板该不该受处罚?
小组探讨活动过程中,老师巡视各个小组,与学生进行亲切的交流和指导。
教师:我们现在一起来分享一下。
学生:从道德方面讲,王老板是不该受处罚。从法律上讲,是应该受处罚。因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工作。
教师:那你的意见是?
学生:活该。
教师:该罚是吧,法律条文有规定。
学生:我觉得是该罚的,因为他是未成年人,企业不可以雇佣童工,但是王老板也是出于同情,所以我认为罚是要罚,可以罚轻一点。
教师:罚要罚,但是罚轻一点。
学生:我觉得是要罚的,因为第一他是雇佣了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且还叫他从事矿山井下工作,这样的人,他对执法人员说的只是他一面之词,谁知道他心里怎么想的?
教师:王老板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那么你的意思就是说?
学生:可能是雇不到人再去找他。
教师:就是说该罚是吧?
学生:是的。
学生:我觉得是该罚的,就算出于同情的话,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帮助,而不是雇佣他。
教师: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帮助,还有其他同学要说吗?
学生:我觉得也是该罚的。因为虽然他是同情他,但是他还是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
教师:非常好。那其他同学呢?有没有不同意见呢?
学生:我觉得是不该罚的。就觉得他是真正的是同情他嘛,因为他家里父亲又是瘫在床上,然后又没有妈妈了,就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就用一颗平常心去想,我觉得这个王老板他应该有点良心的话,也算是帮助他的,所以我感觉这个监察人员可以从这方面去想,如果是真的要罚款的话那我感觉罚少一点也可以的,应该能接受的。
教师:原本你说是不该罚,后来又说……
学生:就是说不该罚,但是监察人员上面有命令,多多少少都要罚一点。
教师:但是你从自己的角度上看呢?
学生:那我觉得不该罚。
学生:我支持她的观点,我也觉得不该罚,因为从个人感情因素上讲,应该是不罚的,因为他是帮人,助人为乐。我相信大家如果没有法律的话应该都是认为他不该罚的,大家应该都是这样想的,不该罚的。因为毕竟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可以做这份工,所以还是认为不该罚。
点评:刚刚同学在讨论王老板该不该受处罚的问题,有的同学说情感上无法认同这个处罚,但是法律上呢他又应该要受到处罚。在这个过程中呢,同学们涉及到一个情与法的一个冲突。(板书:情与法。)
教师:那我们来看一下王老板的行为到底对不对呢?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那我们来看一下,小石他属不属于童工?那我们回到原来的案例看一下,依据的事实是什么?
学生:因为他未满16周岁,和老板有经济交易。
教师:出于照顾给他1000块钱是吧,工资。还有没有补充?
教师:我们还可以知道他已经安排他在工作了,从这一点上来说的话,小石是属于童工的。那么关于招用童工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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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相关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师:那我们来看,国家法律有不得招用童工这个规定,可能出于什么考虑呢?
学生:可能是保护未成年人,不要让他们受到伤害。
教师:不要受到伤害是吧。
学生:怕有些单位或者是组织让那些未成年人干很重的活,危害到他们的生命或者健康。
教师:危害他们的身心健康。还有吗?
教师:那再看看,又是针对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在干什么?还出于什么考虑?
学生:因为十六周岁的学生应该在学校里读书而不是去工作,然后如果招用了他们的话可能对他们的学业上会有影响。
教师:也影响他们以后终身的成长与发展是吧。
教师:那么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的未成年的生命健康权提出了特殊的保护。(板书:法律保护 特殊保护。)
教师:那我们再来看王老板的行为对不对,那你依据的事实是什么呢?
学生:他的行为出发点是对的,但是他的方法是错误的。
教师:方法是错误的,你依据的事实是什么呢?
学生:他安排工作给小石做,然后给他钱,就相当于雇佣他了。
教师:招用童工了是吧,其他同学有没有补充的?
学生:王老板安排小石在矿上检煤渣,这可能需要他整天都呆在煤矿上捡煤渣,占用他学习的时间。
教师:王老板的行为是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复兴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那么王老板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同时呢小石又得到了很多人的关心,甚至有学校以零学费的承诺欢迎他回到学校上学。那么在这里我们看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也是社会的一个共同责任。
【教师总结】
我们今天这节课了解了生命与健康是非常宝贵的,为此法律赋予我们生命健康权,它是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人生权利。我们要记住一点,维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法律给予我们未成年人以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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